农垦总局林业局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机构设置
1、局长
2、副局长
3、绿化办(含造林绿化科)
4、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森林资源管理科
6、林政管理科(含野生动植物管理科、湿地管理办公室)
7、综合科(含林副特产科)
8、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事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规程、办法和发展战略。
2、负责组织、协调垦区治理水土流失等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的立项、论证和实施;检查、验收年度造林绿化任务,核定造林投资;验收、兑现各分局及农牧场《造林绿化、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状》。
3、监督和协调垦区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及案件查处工作;统一管理入山证、用火许可证及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调配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工作。
4、组织、管理、指导垦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动态监督;编制、审核各农牧场采伐计划、采伐限额,核发采伐证;核定育林基金。
5、负责垦区林政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内的木材运输、经营及林权、林地,协调处理林权纠纷;审批和呈报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和指导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及林地开发利用;管理自产材省外火车整车运输,并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自产材省内运输证”。
6、负责垦区内以森林景观、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的审定和建后管理;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特大案件;核发野生动物运输证、狩猎证、饲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
7、指导、监督垦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管理和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
8、指导垦区林木种子、种苗、花卉等基地建设,审定和核发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9、组织编制垦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基层《森林经营方案》;制订和定期修改营林生产、森林抚育采伐、调查设计、造林验收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及标准。
10、组织申报重大的林业科研项目,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指导林业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
11、指导垦区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林地、林木资产化监管措施,推进林业产业化,发展种、养、采、加等第三产业。
12、负责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和检疫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指导林学会、园艺学会、食用菌协会、花卉协会工作。
13、承担总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总局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完成总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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