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实施机关
总局林业局
二、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1、垦区木材经营加工审批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三、数量
有数量限制(分局有控制总数)。
四、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农牧场林业部门申请,填写《垦区木材经营加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农牧场林业部门林政人员到现场调查,提出查验意见;
3、农牧场林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局林业局;
4、分局林业局审核盖章后,报总局林业局;
5、总局林业局审批发证。
五、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附件:垦区木材经营加工审批表
(2008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