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林业局
关于下发《二OO六年垦区林业系统法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垦局林发〔2006〕9号)
各分局林业局:
根据省林业厅黑林办发〔2006〕25号和总局政策法规局黑垦局政法发〔2006〕1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林业厅系统法制工作要点和垦区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有关内容,特制定了《二OO六年垦区林业系统法制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分局林业工作特点,给予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二OO六年垦区林业系统法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林业厅黑林办发〔2006〕25号和总局政策法规局黑垦局政法发〔2006〕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工作的进程,提高垦区林业法制建设水平,保护垦区林业资源的安全,现结合垦区林业特点,制定二OO六年垦区林业系统法制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继续开展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我国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十余部,全面系统地掌握需要不间断地努力学习。各级林业部门要经常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管理条例》、《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并且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林业法律知识,形成一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人人关心爱护林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继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定期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严格做到持证上岗,依法办案,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工作决策不违法。同时按照省林业厅的要求做好林业行政执法证的年检工作,对离岗执法人员要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三、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
去年,我局将省林业厅黑林办发〔2005〕52号《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第14号令的通知》文件下发给分局林业局。该第14号令公布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填写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各单位严格按规定要求填写和使用法律文书。同时总局给各分局发放了比较规范的林业行政处罚卷宗样本,按样本格式去规范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卷宗。今年上半年总局林业局要对各分局的卷宗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四、定期开展林业违法案件的专项检查工作
各分局要定期抽调人员对农场进行专项大检查(重点是群众举报案件)。通过检查,规范农场林业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纠正执法中的工作错误,更好地打击破坏林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同时各农场要针对各阶段案发特点,经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春季可进行毁林开垦、毁湿开垦、乱砍滥伐等行为的检查,秋季和冬季可进行乱占林地、乱捕滥猎、盗伐林木等行为的检查。
五、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我局曾以黑垦局林发〔2004〕18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垦区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有细化的专业考核目标和通用考核目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考核目标的内容认真落实,同时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接受全社会监督。
各单位在执法中,要依据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里没有的内容,各单位绝不能自立处罚规定。按照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发〔2006〕1号)文件规定,在垦区内执行错案追究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从今年起,各分局林业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或林政总结)报总局林业局。
六、开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
依据黑垦局办文〔2006〕10号文件的要求,今年在垦区内有重点地开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这次检查是针对自《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垦区在湿地保护工作上得以授权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湿地保护执法情况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案件情况,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方面的执行情况及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这次检查重点是垦区的三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即洪河、挠力河和兴凯湖)及有管理权的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和牡丹江分局。由红兴隆分局林业处、建三江分局林业局和牡丹江分局林业局各自抽调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检查,并于2006年6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总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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