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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林业局
关于垦区林业行政执法大检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垦局林发〔2006〕19号)


各分局林业局:
  为规范垦区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总局林业局在今年5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垦区林业行政执法大检查,为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通知》(林业局传真电报[2006]13号),决定在垦区开展一次林业行政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现将此次大检查专项活动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此次活动重点检查各单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法制文件落实情况和有些政策法令书使用情况等内容。共检查了九个分局十八个农场:即宝泉岭分局的延军农场、共青农场,红兴隆分局的双鸭山农场、曙光农场,建三江分局的八五九农场、大兴农场,牡丹江分局的八五五农场、八五八农场,北安分局的二龙山农场、赵光农场,九三分局的嫩江农场、山河农场,齐齐哈尔分局的富裕牧场、依安农场,绥化分局的和平牧场、肇源农场,哈尔滨分局的红旗农场、四方山农场。
经检查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材料齐全的农场有:延军农场、大兴农场、八五五农场、二龙山农场和嫩江农场。
法制文件和省林业厅编制的《林业政策法令选编》书发放到位的分局有:建三江分局和牡丹江分局。
离岗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能及时收缴的分局有: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和齐齐哈尔分局。
省林业厅新印制A4规格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使用已进行人员集中培训的分局有:宝泉岭分局、建三江分局、牡丹江分局、北安分局、九三分局和齐齐哈尔分局。
  二、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此次大检查,发现垦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三类,请各分局对号入座,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工作中及时改正,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能上升一个台阶。
  (一)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使用存在多项问题。
  1、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一是已停止使用的2000年前发放的法律文书仍有单位在使用,并且新旧混用。二是行政处罚案卷不装订或装订不规范(简称卷宗比较乱)。
  2、法律文书缺项。一是处理案件不制作卷宗。二是卷宗内缺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送达回证等文书,而有些单位却用行政处罚意见书代替处罚决定书。三是普遍缺少权利告知书。四是处罚票据与处罚决定书项目不相符,有些票据填写不规范。
  3、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一是执法人员代签名。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各自在处罚文书上签字,却发现一名人员把两人名全签上的现象。二是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填写不全或不对,到现在还有依据已废止的《国营农场林政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三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诉讼期限填写不对。诉讼期限只能是3个月,填写90天或1个月、2个月都是错误的。
  (二)林业法制文件贯彻不到位,文件汇编发放不到位。
每年省林业厅和总局林业局都有行政执法和法制方面的文件下发,但是有部分农场收不到这些文件,使文件精神得不到落实。例如:省林业厅黑林办发[2005]52号文件转发了国家林业局第14号令,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该规定详细说明了案件文书填写的要求,但是有不少农场林业部门的林政人员没有看到这份文件,更没有学到文书制作的要求,使案件文书很难达到规范要求和制作规定标准。
  总局林业局在2004年为每个农场订购了一本省林业厅2003年编制的《林业政策法令文件选编》书,可到现在仍有农场没有见到这本书,更谈不上学习和贯彻落实了。
  (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不到位。
检查中发现无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现象在有些农场比较普遍,这与该农场林业部门管理不细、疏于管理、重视不够有关。各农场对已试养野生动物成功的,且取得了经济效益的养殖场,都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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