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林业局
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确保垦区森林和
湿地资源安全的通知
(黑垦局林发〔2005〕14号)
各分局林业局(处),各农场林业科(局):
垦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垦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垦区森林、湿地等林业资源保护职责,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着管理本辖区内林业各项公共事务。但目前一些单位林业执法力度不强,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甚至有些单位撤并林业执法机构,裁减林业执法人员,致使林业执法不到位,造成森林、湿地等林业资源的流失。
针对当前垦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垦区林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目前,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十余部,系统掌握需要一定时间的努力学习。各级林业部门要利用冬季组织林业执法人员系统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管理条例》、《省湿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且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林业法律知识。各单位在执法中,要依据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里没有的内容,各单位绝不能自立处罚规定。处理盗伐或滥伐林木案件,必须依据《森林法》或《森林法实施条例》、《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在湿地保护区内非法开垦湿地案件,必须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林业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建档
国家林业局于2000年修订了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有16种格式),总局林业局已在2001年把新修订的文书发给了各分局。但今年从各分局抽取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中发现,仍有部分单位在使用已废止的旧式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而且存在填写不规范,执法程序缺项等问题。因此各分局林业局要利用今冬明春组织各农场林业科科长和林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省林业厅黑林办发[2005]52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第14号令的通知》,第14号令公布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该规定对16种文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同时各单位要系统学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照规定的处罚程序办理林政案件,做到一案一卷,卷宗材料齐全,进一步完善垦区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三、稳定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目前,垦区有些农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很不稳定,随意撤并机构和裁减人员,形成有些农场连专职护林员都没有,造成毁林、侵占林地等案件不断发生。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稳定林业机构,充实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更好地保护垦区现有的林业资源。对因撤并机构和裁减人员,造成破坏林业资源案件频繁发生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林地和湿地资源管理,严厉打击乱占林地和毁湿开垦等违法行为
垦区现有的1300万亩林地资源和1350万亩湿地资源是垦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确保国家粮食战略后备基地的基础,因此切实保护好这些林业资源,是我们垦区人民应尽的职责。当前垦区部分农场对林地资源和湿地资源重视不够,甚至借林业改革和发展经济之机,擅自进行林地流转、擅自砍树和私自占用林地,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各分局林业局要加大对林地资源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农场林业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执法工作程序,按章办事,要严厉打击各种毁林、乱占林地、毁湿开垦、私自转让林权等违法行为,确保垦区林业资源的安全。
五、各分局要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大检查
各分局林业局对各农场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除了日常监督外,还要抽调人员定期开展大检查。通过检查,规范农场林业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纠正执法中的工作错误,更好地打击破坏林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同时各农场要针对各阶段案发特点,经常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春季可进行毁林开垦、毁湿开垦、乱砍滥伐等行为的大检查,秋季和冬季可进行乱占林地、乱捕滥猎、盗伐林木等行为的大检查。
各分局要在明年1至3月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林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保护大检查。各分局林业局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农场执法骨干,落实检查经费,明确检查责任,提出保护目标,对检查结果要予以通报,对违法违纪事件要依法追究,对管理保护好的单位要公开表彰。各分局林业局要将这次大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2006年5月1日前报总局林业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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