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文件
黑林发[2005]6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行政许可
事项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地)林业局,厅委托执法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权限的公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政发[2005]18号)要求,对涉及省林业厅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对每一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依据等进行了统计核实,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六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政策法规 印发
行政许可事项 公示内容 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印发

第五项 实施调运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三、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四、条件
不带有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期限
(一)需现场检疫的,收到检疫申请15日内办结;
(二)不需要现场检疫的,收到检疫申请3日内办结。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检疫申请;
(二)购货发票或证书;
(三)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四)调入地检疫要求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21条规定收取检疫费。收费标准:森林植物检疫费,按货值0.2%收取。
第六项 实施产地检疫,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一、实施机关
黑龙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三、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四、条件
不带有国家省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期限
(一)需现场检疫的,收到检疫申请15日内办结;
(二)不需要现场检疫的,收到检疫申请3日内办结。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检疫申请;
(二)产地森林病虫害发生资料;
(三)拟调运的时间和地点;
(四)调入地检疫要求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21条规定收取检疫费。收费标准:苗木产地检疫费,按苗木货值0.4%收取。
第七项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和采伐许可
一、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林业在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省级以上林业厅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的种质资源;
(二)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种质资源。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期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供种质资源的产地、品种(树种)、数量有关材料;
(二)需要采集或采伐的,必须提供调查设计报告。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第八项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一、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源、资金、采集、加工、检验、仓贮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熟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等技术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期限
(一)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二)现场审核后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四)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五)生产主要林木种了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六)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省、市林木良种审定(认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文件规定,每证收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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